我是2008.9月進入公司,但公司一直不肯給我交社保和簽訂勞動合同,在我多次強烈要求下才于2009.9月和我簽訂了合同,但公司要求合同起始日期寫2008.10.1——2010.10.1,逼于無奈下,我只能照做,但幸好我長了個心眼,在落款時間一欄寫下了當時的日期2009.9.7日,就是以防公司出陰招!
不出我所料,簽完合同1個月,公司就以他所謂的公司規(guī)定開除了我們,因此我也想要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,去西湖區(qū)勞動局申請了勞動仲裁!仲裁以下幾點:
1. 2008.10月至2009.9月未簽訂合同,要求賠償雙倍工資;
2. 合同上我們寫的基本工資是1600元,但實際他們發(fā)了960元,要求補足每月工資的不足部分;
3. 無故開除,要求支付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;
4. 最后一個月工資未發(fā),要求補發(fā)。
仲裁安排我們3月開庭,到時我看結果后,及時上來匯報!